甘肃163名矿工被拖欠三千万工资
甘肃天水,有关163名矿工被拖欠3,000万工资的话题新闻持续发酵,王金平等4名工队长反映,红石矿业通过“躺平、消失、画大饼”方式,拖欠163名工友3000万元工资,目前当地有关部门作出了回应,麦积区委人士回应,他们未及时上报佐证材料,现需诉讼,对此引发观众和网友热议。甘肃163名矿工被拖欠三千万工资!
在这条新闻中,来自甘肃天水王金平等4人反映,他们是163名农民工组成的4个工队,被红石矿业拖欠2017至2023年工资总计3030万元。对方通过“躺平、消失、画大饼’等形式拒绝支付。王金平等人诉求,麦积区协助他们督促红石矿业配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便通过法律诉讼追回钱款。
甘肃163名矿工被拖欠三千万工资官方回应未及时上报材料
近日,麦积区委人士表示,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件事情之前处理过,去年8月,红石矿业因矿权拍卖、矿区查封引发工人讨薪,区里就此成立工作专班。当时调解确认红石矿业欠薪232人4100余万元。今年2月底,按照比例兑付了工人工资,将一笔协调资金发放完毕。
关于王金平等4人情况,麦积区委人士表示,去年9月,工作专班督促欠薪工队提供花名册、考勤表等佐证材料。但王金平等4个工队未提供,办案员明确告知限期不予上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当时4人均表示知晓,也没有提出异议,直至近期再提出诉求。
麦积区委人士表示,王金平等4个工队和红石矿业之间系工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及人事仲裁的受案范围,现今他们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追偿承包费用!
对此评论区不少网友提出,同时跨越拖欠工资的行为太恶劣!这是平均每人欠了18万多?真是歹毒啊,这种卖命的钱都要克扣,拖欠工资已经是到噬无忌惮的地步了,不是个例?
还有很多网友对官方的回应作出了质疑:矿工工人做这份工辛苦又危险,干嘛要欠他们的工资?
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官僚吗?让工人提供佐证材料?意思就是让打工人从上班开始就要收集证据,随时准备仲裁?还有这3000万哪里去了呢,这个也得好好查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些事情呢?
第一,不管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红星矿业作为用人单位都不应当拖欠劳动报酬!
首先,旷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1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本事件中,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想要维权成功,首先搞清楚这件事情的前提,在于要明确王金平等4人与红石矿业到底是劳动合同的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并且,从法律性质来讲,劳动合同是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他对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具有特殊的要求。而劳务合同是成立民事或者经济合同的依据,对应用人单位并没有特殊的要求。
同时,《民法典》第807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事件中,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麦积区相关部门认为王金平等4人与红石矿业成立的是工程承包合同,与163名矿工不成立劳动关系;
此时,根据上述规定,王四平等4人作为承包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催告红星矿业在合理期间内支付承包费用。如果红星矿业不予支付的,可以要求对相关工程款进行折价变卖,或者请求法院进行拍卖。
第二,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主任原则,所以大家在维权的时候,不能盲目行动,务必要提供充足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说,虽然法律对欠薪有的规定,并且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法律面前也是讲究证据的,并不是说只要躺平就可以解决问题。
因此,在这起事件中,麦积区有关部门才会回应王金平4人在维权时没有及时提交证据,对此,很多网友提出质疑,认为政府就应当为人民做主?其实,法律是没有办法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在笔者看,既然启动了维权程序,王金平等4人就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最起码的证据,否则有关部门也无法开展后续工作!
最后,对于劳动争议领域常见的拖欠工资问题,提醒大家养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在意识到会有欠薪的可能时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作服、工作往来信息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