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对情侣在2019年开始恋爱并筹备婚事,男方陆先生将自己的收入交由女方黄女士管理,并频繁进行资金转账。然而,到2023年,双方因长期分离导...
一对情侣在2019年开始恋爱并筹备婚事,男方陆先生将自己的收入交由女方黄女士管理,并频繁进行资金转账。然而,到2023年,双方因长期分离导致感情疏远,最终决定分手。分手后,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女士归还108万元,他认为这笔钱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
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还108万 法院判还20万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恋爱期间陆先生总计向黄女士转账301938元,其中部分款项是基于结婚目的而由陆先生交由黄女士保管,符合彩礼的性质。如果结婚不成,这部分钱理应退还。但是,那些为了增进情感的赠予、共同生活期间的开销以及通过黄女士账户转给第三方的资金,则不被视作彩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定情境下给予的财物,如节日、生日的小额礼物或日常消费支出,并不构成彩礼。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考虑双方虽未正式结婚但已同居的事实,这对双方特别是女性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可能有所影响。黄女士在同居期间曾经历过宫外孕手术,基于此情况,法院酌定判决黄女士返还20万元给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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