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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9日最新时讯 女子拒与镇干部前男友发生关系被打 威海通报实情

导读 原标题:女子称拒绝镇干部前男友发生性关系被打伤检方不起诉?山东威海通报8月7日,@环翠发布发布情况通报,内容如下:7月23日,有媒体报道...

原标题:女子称拒绝镇干部前男友发生性关系被打伤检方不起诉?山东威海通报

8月7日,@环翠发布发布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7月23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山东威海一名女子反映,其在和前男友分手后,对方将其约到车上,因拒绝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前男友挥拳将其打伤,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当事人刘妮称,检察院方面称对方有正当防卫的可能。

7月23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应潇湘晨报记者称,关于当事人所称对方要求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殴打她,没有证据支持。

在此案中,双方均有殴打对方的行为,双方各执一词,检方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如果女子所属属实,涉事男子涉嫌什么犯罪?在警方移送起诉后,检方在何种情形下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潇湘晨报记者邀请多位律师对此案进行解读。

山东一女子称拒绝与镇干部前男友发生性关系被殴打检方不起诉,回应:证据不足

据媒体报道,涉事女子刘妮(化名)反映,其前男友系威海市经开区崮山镇人大副主席唐某某,去年6月,其与唐某某分手后,唐某某在一天将其约至一地下停车场,并要求发生性关系。

在遭到拒绝后,唐某某将其挥拳打伤。

警方当时介入此案,并立案侦查,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刘妮提供的资料,其伤势后来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于去年7月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起诉。

刘妮称,但近日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最后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妮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曾向她回复,唐某某的殴打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这让她不理解。

“我并没有攻击他。”刘妮称。

同时媒体报道显示,在此案案发后,唐某某曾提供给刘妮一份欠条。

这张欠条上写着:“今日唐某某与刘妮就6月9日受伤达成和解,6月9日付款2万元,余下3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7月23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应潇湘晨报记者称,关于当事人所称对方要求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殴打她,没有证据支持。

在此案中,双方均有殴打对方的行为。

“两个人的证词都是不同的,女的说男的先动手,男的说女的先动手。”工作人员称,关于女方称对方意图和她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才被殴打的事情,双方也是各执一词,检方没有办法依法提起起诉。

关于唐某某所谓正当防卫的问题,检察机关也进行了审查,并没有认定唐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只是说有这种可能。

工作人员表示,此案之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没有办法认定唐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存在多种不起诉的情形

一、在此案中,涉事双方是前男女朋友,如果当事人所述为真,要求发生性关系遭拒后被殴打,对方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如果刘妮所述属实,唐某某在要求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将其殴打,唐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刘妮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唐某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唐某某在要求发生性关系时采取了强迫手段,例如暴力或胁迫,且已经实施了相关行为,但未能得逞,其行为可能涉嫌强奸未遂罪。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方要求发生性关系遭拒后被殴打,其涉嫌强奸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

二、报道显示,双方曾签署了一份赔偿协议,这种协议的签订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刘凯: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刑罚的裁量,但一般不会直接改变案件的定性。

案件定性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即使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的定性一般不会因此改变。但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如果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签署赔偿协议可能会使其在刑事责任追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但不会免除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跪地,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付建:依据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因此和解一般影响量刑。

三、此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一般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还存在再次起诉的可能?

刘凯:不起诉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属于检察机关的一项终结诉讼程序的权力。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目前主要有法定(绝对)不起诉、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等不起诉类型。

具体来说: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的不起诉。即凡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即检察机关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酌定不起诉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仍然存在再次起诉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现、被害人是否申诉以及复议的结果。在本案中,如果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检察机关经过复查,如果认为原决定不当,可以撤销原决定,并重新起诉。

此外,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可以要求复议一次。复议后仍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检察机关有权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公诉。

四、报道显示,女方称检察机关的解释是对方的行为可能是正当防卫,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刘凯、付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该条第三款还特别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基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如果刘妮没有对唐某某实施任何形式的不法侵害,或者唐某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不可能认定唐某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