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最近重申了一项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将以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煤田灭火排险项目等名义,实质上进行矿山生态修复的立项实施,旨在防止借生态修复之名行开采之实的问题。这一声明是在该部生态保护修复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由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提出的。发布会还介绍了新出台的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执行中过度采挖与违规销售土石料的问题,以确保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能规范进行。
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的高强度开发导致了矿山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修复任务艰巨且资金需求庞大。为应对这一挑战,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合理利用废弃矿山的土石料,既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又缓解了修复资金短缺问题。然而,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地方借生态修复名义过度开采、非法销售土石料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新通知着重于构建矿山生态修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一方面明确了政策底线以防漏洞,另一方面提出了新的激励措施。通知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强调不得将非生态修复性质的项目伪装成生态修复项目,并对确需进行的土地平整或危岩清除等工作设定了严格的评估标准。
在土石料的合理利用上,通知强调遵循“必要合理”和“影响最小化”原则,限制新挖掘活动,保护地形地貌和自然生态。矿山生态修复方案需包含土石料利用计划,并可能接受更高级别的审查。同时,通知提倡优先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料用于本修复工程,并通过严格管理销售过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收益用于生态修复。
此外,通知还界定了矿山生态修复中土石料利用的违法与违规情形,包括未经批准的采挖、超范围作业、私自处理剩余土石料等,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并有剩余土石料的项目,通知提供了将其纳入土地储备、支持土地用途转换及享受生态补偿奖励等激励措施,以促进生态修复工作的正向循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