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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服务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1998〕190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房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房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房贷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3、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存贷结合。
4、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向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5、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贷款。
6、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住房抵押担保,不得存在除原商业房贷抵押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可正常设定住房第二顺位抵押权利。
7、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后,借款申请人办妥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房贷。
8、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根据委贷协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借款人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合同签订及贷后管理等业务事宜。
9、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凡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且在襄阳市行政辖区内尚未结清商业房贷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
10、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居留身份;(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及以上,且最近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含);(三)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能够提供所购房产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原商业房贷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六)原商业房贷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原商业房贷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借款;(七)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八)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1、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 贷款额度(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1.不得高于按照房屋套数、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和最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2.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余额存贷结合确定的贷款额度;3.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4.不得高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1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综合以上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13、(二)商转公贷款存贷结合贷款额度计算方法为:存贷结合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0+缴存年限)。
14、缴存余额是指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金额;缴存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之和;缴存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15、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存贷结合贷款额度核定范围。
16、第九条 贷款期限商转公贷款期限一般为3~25年,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申请人年龄(周岁,下同)加上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可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最多延长5年)。
17、第十条 贷款利率首套房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标准执行。
18、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一条 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申请前,应事先与原贷款银行协商,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房贷且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同意提前还款确认函》(明确客户名称、证件号码、金额、房屋地址、内部收款户名、账号、开户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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